郑钦文惊艳全场!赛况细节曝光|开云集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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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1日,本网曾报道《救人?不慎落水?广安首起涉见义勇为行政诉讼案开庭》,7月4日,该案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,在法庭举证、质证及辩论环节,原告黄利强提交了多项新证据,力图证明证人柏某前后陈述不一致系受家庭影响所致,其后续证言更接近事实真相,被告代理人刘斌则辩称,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磊确系救人而亡;即便确有其事,黄磊当时负有对刘某的特定救助义务,不满足见义勇为的评定条件,庭审持续近三小时,法庭未当庭宣判。

唯一证人:两份证词前后矛盾,如今踪影难寻

2013年8月18日,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发生一起悲剧:17岁少年黄磊与12岁少年刘某在水边双双溺亡,作为现场唯一目击者,黄磊的同学、刘某的表姐柏某先后作出两份截然不同的陈述:起初称二人系意外落水,其后又称黄磊是为救刘某而牺牲,这一反复,令黄磊是否属于“见义勇为”陷入争议。

三年来,黄利强为儿子奔走呼号,坚信儿子是救人而亡,誓要为其正名,但广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广安区综治办”)认为不符合评定标准,未授予黄磊“见义勇为”称号,去年7月,黄利强一纸诉状,将广安区综治办及广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。

黄利强在庭审及庭外多次表示,柏某前后矛盾,前一份证言系受外界干扰所作出,后一份则是“良心发现”后的真实陈述,他开云旗下奢侈品说:“我开云旗下品牌只有这一个儿子,打官司不是为了钱,只是希望给他开云集团一个应得的名分与荣誉。”谈及柏某,他语气平静:“我不怪她,已快两年没有联系了。”

柏某并未出庭,7月4日下午,记者尝试联系其在广东汕尾打工的亲属,获悉其原电话号码已注销,线索中断,其本人如今下落不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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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新证据:打捞人员称黄磊救人时与刘某相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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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4日上午9时,庭审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,原告黄利强当庭提交了多组证据,包括柏某两份证言的书面材料、公安机关调查笔录,以及一份录音材料——记录打捞人员所述“黄磊确系救人而亡”的关键证词,这份录音材料,成为当日庭审争议的焦点。

原告代理人何定全指出,打捞人员黄某在听到柏某呼救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,当时柏某称黄磊为救刘某而溺水,更关键的是,打捞人员将两人打捞上岸后,发现黄磊与刘某身体相拥,黄磊一只脚上还穿着黄色拖鞋,何定全认为,这一细节足以说明黄磊在水中有施救动作,与刘某抱在一起,救人行为客观存在。

被告代理人刘斌则反击称,该打捞人员的证言存在“造假嫌疑”,他透露,经广安区综治办调查,黄利强曾找到三名打捞人员,以“见义勇为后可为黄利强办理养老保险”为由,诱导其编造救人情节,并支付每人300元报酬。

对此,原告代理人何定全未完全否认支付事实,但他解释称,这笔钱是村民接受询问占用了时间,属于误工补偿,并非“收买证言”。

被告新说法:即便救人,也系“特定义务”不属见义勇为

被告代理人刘斌进一步提出法律层面的抗辩,他指出,即便黄磊确实实施了救人行为,也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定标准。

依据《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》第二条及《广安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》第三条规定,见义勇为是指“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,为保护国家、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”。

刘斌分析称,事发当日,柏某与黄磊均已年满17岁,二人相约前往同学家,12岁的刘某要求跟随,柏、黄并未拒绝,三人同行,此种“在先行为”在法律上构成一种特殊关系——两人作为年长者,负有对未成年随行者的照顾义务,当刘某提出去水边玩耍时,柏、黄未加劝阻,亦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,这进一步强化了其责任。

“柏、黄二人均属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虽自身亦未成年,但其带刘某同行的在先行为客观存在,法律上对其负有照顾、看管、救助的义务,这种义务来源可以是法定的,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或道义上的,即便黄磊实施救助,也属于履行特定义务,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。”刘斌说。

对于这一说法,原告代理人何定全当庭反驳称:“若将‘同行’视为义务来源,那所有结伴出游者是否都必须对同伴负无限救助责任?法律并未规定普通同伴间负有强制救助义务,黄磊的行为显然是超出常态的义举,符合见义勇为的精神内涵。”

庭审结束后,审判长宣布休庭,案件将择期宣判,黄利强走出法庭时神情凝重,但目光坚定:“无论如何,我会等这个结果,我要给儿子一个交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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